根据汨罗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屋出租(自营)税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》(汨政告【2014】34号)精神。自2014年8月份起,对我市城区经营性房屋出租(含个体自营)税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治。为了使这次清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,现将经营性房屋出租(自营)税收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企事业单位出租经营性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7.7%(营业税5%、房产税12%、城建税0.35%、教育费附加0.15%、地方教育费附加0.1%、印花税0.1%)计算征收地方各税。同时根据地段不同对出租房屋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-8元/年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(具体标准按《汨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表》执行)。
二、 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,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,但要按租金收入的13.6%(房产税12%、个人所得税1.5%、印花税0.1%)和出租房屋占地面积(城镇土地使用税)计算征收地方各税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(含)以上的,应按租金收入的19.1%(营业税5%、房产税12%、城市维护建设税0.35%、教育费附加0.15%、地方教育费附加0.1%、印花税0.1%、个人所得税1.5%)和出租房屋占地面积(城镇土地使用税)计算征收地方各税。
三、 个人经营性房屋自用,应按原值的80%依1.2%的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,同时,根据地段不同对自用经营性房屋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-8元/年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四、 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租金收入(房产原值)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(房产原值)相比明显不合理的,税务机关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予以核定。
五、 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人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相关税收。
汨罗市地方税务局
2014年9月4日
责编:x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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